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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实际,现对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缴费

  1、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比例。凡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6%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帐户待遇。凡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

  2、初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到达医疗保险帐户的下个月起,住院自付比例为60%,满三个月后开始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实际缴费满1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办理退休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缴费至规定年限,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视个人承受能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前,缴费比例可以自主转换,享受转换后的缴费类别待遇。其中缴费率由5%转为8.6%的,必须以变更时的年度缴费基数补足以往年度缴费差额后再作变更,不予补划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和居民保险之间相互转换的,转换前险种缴费不退,待遇按照缴费时间段相对应的险种规定享受,但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须扣减原来险种已支付的医保统筹基金额度,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由转换后的商业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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