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符合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申报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助项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各设区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联合出具补助项目初审文件,将补助资金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六章 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对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担保机构和企业补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联合审核确定的补助金额下达资金预算,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申报补助项目的担保机构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确保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使用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适时组织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管理、安排及担保机构信用记录评价的重要考评因素。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对审计机构出具失实审计报告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针对中小商贸企业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仓单、保单、应收帐款、商铺租赁权等质押担保和供应链融资、联合担保等担保方式,积极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