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
第七条 项目申报有效期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第八条 项目补助标准包括担保机构补助标准和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贴标准。
(一)担保机构补助标准。对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对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助标准。对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上述具体补助比例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项目申报总量、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的保费补助,不低于融资担保补助资金总额的20%。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陕西省境内的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已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同时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二)2011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2倍以上,且项目申报期内为本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三)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五)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应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且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销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