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商发〔2012〕447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项目申报工作,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陕西省商务厅
2012年7月25日
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
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分配陕西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有关规定共同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认定依据为上一年度企业信息。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从事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上述文件中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 项目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旨在支持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