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发证、一证多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外提供政务服务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数字证书。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单设发证中心或委托企业发证。各企业或法人单位原则上只申领一张数字证书(主证),作为接受电子政务服务的唯一主体标识。企业如需要申领多张证书,则按照副证的方式申领,主证和副证后台为同一注册数据库,具有同等的效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统一发证、一证多用的要求开发网上认证接口,作为证书应用的一部分,保证一证多用。
确因工作需要单独发证的,应当提供相关理由和证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
(三)明确责任、统一服务。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对所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统一的服务,负责数字证书系统应用的技术规划和推广;规范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协助各证书应用单位、应用开发商进行系统分析及流程重建,应用数字证书技术构造部门网上证书应用系统;负责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的数字证书鉴证工作;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任务分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当前我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使用的网上数字证书,以已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和已履行相关手续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设施为基础,形成省级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服务体系。各市(州)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应用推广工作。
(二)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服务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跨区域建设注册审核系统应报省密码管理局批准。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加快全过程网上审批系统的开发,并联合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实现企业的“一证制”受理,共同推进企业数字证书的发放和应用。
(五)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发证人员、技术开发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配合各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的网络信任体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用服务系统开发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