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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葡萄酒生产企业外购葡萄生产葡萄酒,统一折算成原汁含量100%的葡萄酒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葡萄酒(原汁含量100%)农产品单耗数量为: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赤霞珠葡萄

  1.959

  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山葡萄

  2.499

  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双优葡萄

  1.430

  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威代尔冰葡萄

  3.292

  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双红葡萄

  2.000


  四、试点纳税人销售本公告公布单耗货物的深加工货物,需折算为本公告公布单耗的货物后,再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折算方法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五、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按2011年生产成本确定分配比例。
  六、对既有外购半成品(如毛油、基酒等),同时,又以购进农产品生产同种半成品的纳税人,产成品实现销售时,需折算出相应的半成品销售数量,减除外购半成品数量后,再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折算方法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
  试点纳税人要设置半成品购存抵备查簿,登记半成品的购进、库存和已抵减的情况(附件1)。
  七、试点纳税人要认真核实2012年7月初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数量;对库存的半成品、产成品,要按照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转出耗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应转出额平均分配各申报期申报纳税。
  八、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一)《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审批表》(附件2)。
  (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三)上年度税款所属期为1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购进农产品种类目录》(附件3)。
  (五)《部分货物生产经营情况表》(附件4)。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半成品购存抵备查簿
  2.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审批表
  3.购进农产品种类目录
  4.部分货物生产经营情况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半成品购存抵备查簿

  半成品名称: 数量:吨 金额:元

月份

期初库存数量

期初库存金额

本期购进数量

本期购进金额

本期抵减数量

本期抵减金额

期末库存数量

期末库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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