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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分配比是按2011年生产成本计算的豆油与豆粕的进项税额分配比例。
  试点纳税人生产豆油的同时生产的磷脂、皂角、豆皮、豆粉等副产品,可以选择按豆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和分配比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
  2.其他油类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香油

  芝麻

  2.655

  花生油

  花生

  2.510

  葵花籽油

  葵花籽

  3.251

  核桃油

  核桃

  2.500

  黑加仑油

  黑加仑籽

  7.103

  琉璃苣油

  琉璃苣籽

  4.700

  南瓜籽油

  南瓜籽

  5.694

  苏子籽油

  苏子籽

  2.901

  亚麻油

  亚麻籽

  3.703

  月见草油

  月见草籽

  7.307

  榛子油

  榛子

  8.855



  (三)白酒生产企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不同度数酒类产品,统一折算成65度基酒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65度基酒(不分香型)农产品单耗数量为: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65度玉米稻壳基酒

  玉米

  2.700

  稻壳

  0.878

  65度高梁稻壳基酒

  高梁

  2.600

  稻壳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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