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和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试点纳税人,无法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需单独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
(一)试点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没有适用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因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造成本企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与已公布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相比畸高或者畸低。
三、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执行。具体标准为: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原乳单耗数量(吨)
|
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 1.068
|
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 1.124
|
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 1.055
|
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 1.196
|
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 1.023
|
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 1.062
|
对未公布全国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的酸牛奶按下列标准执行。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原乳单耗数量(吨)
|
酸牛奶(每吨)
| 1.063
|
(二)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1.豆油生产企业实行综合扣除,大豆油(毛油)和豆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
工艺方法
| 产品名称
| 农产品名称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 分配比
|
浸出法
| 大豆油(每吨)
| 非转基因大豆
| 5.850
| 40%
|
豆粕(每吨)
| 非转基因大豆
| 1.258
| 60%
|
浸出法
| 大豆油(每吨)
| 转基因大豆
| 5.450
| 40%
|
豆粕(每吨)
| 转基因大豆
| 1.280
| 60%
|
压榨法
| 大豆油(每吨)
| 非转基因大豆
| 8.128
| 40%
|
豆粕(每吨)
| 非转基因大豆
| 1.243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