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程度和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基层在岗卫生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和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机构发放。在岗培训时间计算工作年限。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基层定向和社会化培训对象,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支付报酬,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贫困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贫困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贫困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的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
(五)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地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六)建立全科医生表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定期表彰优秀全科医生。对受表彰的优秀全科医生,晋升职称时优先予以考虑,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全科医生的良好氛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卫生、编制、发改、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卫生部门负责培养培训工作的指导实施、培训机构认定、培训大纲制定、业务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培训管理制度等;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乡镇卫生院预留的人员编制要优先用于通过定向培养引进的全科医生;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支持培养基地建设的具体办法;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学科专业建设,指导有关学校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教育培养方案;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人事及收入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