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论证、咨询等服务报酬;
(五)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二)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组织论证工作的施工单位;
(三)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六)保证每年有一天时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的;
(八)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同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工程专家论证会两次的,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四)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五)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7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市建设科技委办三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