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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14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含参加行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下同)跨统筹地区到我市就业的,需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的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到我市就业并在我市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但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3个月内到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跨统筹地区到我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补缴),并连续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按本人退休前上月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四、跨统筹地区到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或参加军队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由军队转入我市参保的,其医疗保险在转出地(单位)办理返款的,其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视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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