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2012年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和审批管理的意见
(粤林函〔2012〕384号)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决定取消5项、下放4项林业行政审批项目。按照省政府要求,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现就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林业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和审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
(一)取消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核,开展生态旅游方案报省林业厅备案,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开展生态旅游自然保护区的监管。
(二)取消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分别报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旅游,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监管。
(三)取消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核,由科研教学单位直接报国家林业局审批,获批准后报我厅备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科研教学单位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监管。
(四)取消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考察方案报省林业厅备案,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科研教学单位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监管。
(五)取消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年度经营利用指标限额核定,由市场自行调节,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二、关于下放林业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
(一)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审批机关为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审批机关为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