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持续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规模和品种,优先支持当地农业生产薄弱环节推进机械化,新增购机补贴向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倾斜。对农机部门履行公益性、执法性职能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纳入预算。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保农机给予保费补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节水灌溉、深松整地、秸秆还田、高效植保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各级财政要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逐步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扶持。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机小额信贷,为农民购置农机提供消费信贷服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拓展支农领域,对农民购置大型农机给予政策性中长期信贷支持。开展农业机械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推广农户联保、农户互保、农机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要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十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制造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落实农机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农机专业合作社提供便捷服务,在办理证照登记时免收工本费。对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时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落实农机制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