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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持续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规模和品种,优先支持当地农业生产薄弱环节推进机械化,新增购机补贴向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倾斜。对农机部门履行公益性、执法性职能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纳入预算。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保农机给予保费补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节水灌溉、深松整地、秸秆还田、高效植保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各级财政要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逐步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扶持。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机小额信贷,为农民购置农机提供消费信贷服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拓展支农领域,对农民购置大型农机给予政策性中长期信贷支持。开展农业机械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推广农户联保、农户互保、农机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要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十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制造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落实农机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农机专业合作社提供便捷服务,在办理证照登记时免收工本费。对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时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落实农机制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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