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反馈工作的,每件扣1分。
(五)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清理,或未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扣5分。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扣分上限10分)
(一)社会扶养费征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源类纠纷调处、土地建设违法行为查处等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酌情扣5-10分。
(二)没有落实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年度计划或者年度内没有进行检查、总结的,酌情扣1-5分。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扣分上限15分)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每件扣5分。
(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关或其它组织、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每件扣3分。
(三)未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证、年检注册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酌情扣1-5分。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扣分上限15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因行为违法而主动撤销、变更后终结程序的,每件扣5分。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未出庭应诉的,每件扣10分。
(三)行政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按赔偿额每4万元扣2分(不到4万元的以4万元计)。
(四)对行政复议建议以及司法建议、意见书没有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的,每件扣5分。
七、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扣分上限10分)
(一)未按要求落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扣3分。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扣5分。
(三)未及时上报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
八、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扣分上限10分)
(一)未按要求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扣2分;未按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相关制度的,每项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