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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湘财库〔2012〕8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8〕9号)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覆盖率偏低、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方式。

  (二)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三)凡使用现金结算且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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