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场拒绝改正,后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有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五十万元的,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导致未缴、少缴的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导致未缴、少缴的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当场改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当场拒绝改正,后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不满五十万元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第七章 纳税担保
第五十一条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五百元罚款;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