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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

  (四)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上述发票,三十组以上不满五十组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
  (五)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上述发票,五十组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发票管理办法》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不满五万元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五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

第五章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第三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后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

  第三十八条 《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补缴已扣、已收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已扣、已收税款、滞纳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税收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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