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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省级示范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注册、从事科技服务经历2年以上、名称中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发展战略科学、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体制机制,从业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服务业绩比较显著,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年度监督审核;

  (五)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能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六)主要负责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省级示范中心分为企业类、事业类,其他类型的中心暂按事业类认定条件执行。

  企业类省级示范中心须满足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人均服务收入20万元以上。

  事业类省级示范中心须满足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末总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和服务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示范中心的认定程序。

  符合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标准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书》,附组建章程、工作业绩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和公布。

  批准认定为省级示范中心的单位,经公示七天无异议,颁发湖南省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证书及标牌。被认定为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省级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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