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字〔2012〕11号)
各市州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推动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我们制订了《湖南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加强领导,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湖南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密切产学研金结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发挥科技服务业核心载体作用,集聚和运用创新要素,开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咨询诊断、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三农”服务等专业化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提高全社会创新效率,促进知识成果传播、转化、应用,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湖南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