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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公路在用汽车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公路在用汽车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榕质监量〔2012〕243号)


市公路局,有关县(市)质监局:

  随着近年来我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不断推进,汽车衡在公路超限超载检测和收费公路计重收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汽车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相关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提高治超和通行费收费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在用汽车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量[2012]314号)的部署,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市公路在用汽车衡开展联合检查,并就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速公路段的公路计重收费、超限超载检测在用汽车衡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高速公路公司联合开展。

  二、普通公路在用汽车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质监局和市交通委联合开展,相关县(市)质监局做好配合工作。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此次检查中,要重点检查在用汽车衡是否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汽车衡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日常维护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汽车衡、破坏汽车衡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利用汽车衡进行计量作弊等行为。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着重检查汽车衡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汽车衡档案,是否实行了汽车衡定期保养制度,是否按照使用范围的要求操作汽车衡;汽车衡的操作和使用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存在未经称重而实施处罚或收费的现象;是否存在车户通过“跳磅”、“扭磅”等方式干扰正常检测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理情况;有关汽车衡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问题的汽车衡使用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组织“回头看”,防止问题死灰复燃。

  六、专项检查结束后,市质监局和市交通委应于8月20日前分别将检查工作总结及附表(含电子版)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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