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处1000-10000元(含)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000-15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5000-35000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处35000-50000元(含)罚款 |
25 | 拒绝或者迟延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拒绝或者迟延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可以处200-2000元(含)罚款 |
从轻处罚 | 可以处2000-3000(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000-7000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处7000-10000元(含)罚款 |
26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处1000-10000元(含)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000-15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5000-35000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处35000-50000元(含)罚款 |
27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违法行为 |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可以不处罚款 |
从轻处罚 | 可以处9000元(含)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9000-21000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处21000-30000元(含)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