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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0.6-1.4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6-14万元(含)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4-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14-2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1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行为(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六)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减轻处罚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从轻处罚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一般处罚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从重处罚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22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七条规定但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违反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减轻处罚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从轻处罚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0.9倍(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0.9-2.1倍(含)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2.1-3倍(含)罚款
23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可以处200-2000元(含)罚款
从轻处罚可以处2000-3000(含)罚款
一般处罚处3000-7000元(含)罚款
从重处罚处7000-10000元(含)罚款
24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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