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0.6-1.4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6-14万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4-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14-2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行为 |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六)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 减轻处罚 |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
从轻处罚 |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
一般处罚 |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
从重处罚 |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
22 | 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违反第七条规定但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违反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
从轻处罚 | 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0.9倍(含)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0.9-2.1倍(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2.1-3倍(含)罚款 |
23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可以处200-2000元(含)罚款 |
从轻处罚 | 可以处2000-3000(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000-7000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处7000-10000元(含)罚款 |
24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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