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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10万元(含)罚款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7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10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减轻处罚可以不处罚款
从轻处罚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可以处15-35万元(含)罚款
从重处罚可以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8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0.5-5万元(含)罚款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违反规定哄抬价格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减轻处罚可以不处罚款
从轻处罚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处15-35万元(含)罚款
从重处罚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10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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