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10万元(含)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7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10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7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减轻处罚 | 可以不处罚款 |
从轻处罚 | 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可以处15-35万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可以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8 | 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 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0.5-5万元(含)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9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减轻处罚 | 可以不处罚款 |
从轻处罚 | 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5-35万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10 | 价格欺诈行为 |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