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0.5-5万元(含)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10万元(含)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7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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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10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3 | 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行为 |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10万元(含)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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