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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教学点生均公用经费按100人的标准拨付。多于100人的其他教学点按实际人数标准拨付。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支持教学点建设,或者社会捐赠用于教学点建设,提高教学点办学水平。

第三章 教学点管理

  第九条 乡镇中心学校要加强教学点管理和指导,选拔具有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点负责人(校长)。教学点负责人享有乡镇中心学校中层干部待遇。
  第十条 教学点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教师住校护校制度,落实教学点人、财、物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学校和教学点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要与周边村组建立安全协防共管关系,确保师生安全、校园校产安全。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二条 按照教学点规模和课程开设合理配备教师,教师学历应达到规定要求,具有全科教学能力和小学一级以上技术职称。开设英语课的教学点,须选配具有英语教学能力的教师。原则上,一个教学班配备2名教师。
  加强教学点教师培训,建立中心学校教师与教学点教师交流轮换制度和校本教研制度,提高教学点教师素质和能力。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应向教学点教师倾斜。鼓励建立偏远教学点教师县级津补贴制度,提高教学点教师待遇。
  第十三条 教学点应开设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体育、艺术(音乐、美术)5门必修课,其他课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开设。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教学点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教学点,应单独举办或参与中心学校每学期举办的大型文体、科技活动,拓宽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教学点应执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与中心学校统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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