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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12〕14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合格学校建设规划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67号)精神,加强小学教学点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小学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是指完全小学(1-6年级完整建制)以外的实施国民小学教育的教学机构。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学生80人或2个班以下的教学点建设和管理,超过80人或2个班以上的教学点,其建设和管理按照《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湘教发〔2008〕20号)执行。
  第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规划教学点建设,加强教学点管理,将其纳入中心学校管理体系,与中心学校实现资源共享、文化共建、特色共创,使教学点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章 教学点建设

  第四条 教学点应当依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中小学布局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合理设置并保持基本稳定。
  教学点原则上在原村小基础上设置,选址应在交通相对便利、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 教学点建设应符合学校校舍建设要求,满足在校学生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需要,校舍安全、具有教书育人氛围。
  第六条 校园应建有围墙,每班应有独立教室,设有办公用房、少先队活动室、艺术教室、科学实验室和图书阅览室;有生活专用厨房、食堂、饮水设施和男女分设、蹲位够用的厕所;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教师周转房。
  第七条 教学点应有国旗旗杆、篮球场、乒乓球台和跳高、跳远沙坑及相关设施,配有固定电话、电视机、办公电脑,应建有多媒体教室,实现 “班班通”。按课程开设要求,配备艺术、科学教学设施设备和体育器材。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每教师有1册专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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