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定征收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不需报备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四)核定征收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不享受亏损弥补的相关政策。
1.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以及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3.查账征收企业转为核定征收后,又恢复查账征收的,其原来查账征收时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恢复查账征收方式后的年度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应包括在连续计算可弥补亏损的年度内。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手段对原来亏损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五)税务机关调整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年度的收入或成本的,调整部分按定率征收方式补征企业所得税,但经税务稽查确定的应补税款除外。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引导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代理记账。
(二)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对定额征收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不合法凭证来源及发票开具情况,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跟踪落实。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置和登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核定征收企业的户数、名称、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及税额等基本情况,并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对核定征收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反映。
(四)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考核、监督力度。省局将采用信息管税手段和实地检查方式,加强对各地核定征收鉴定、核定征收面、核定征收企业申报等工作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