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对定率征收纳税人,应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在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对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1)对定率征收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采用软件申报,并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办理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在年度内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汇算清缴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汇算清缴;在年度内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汇算清缴。
三、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针对各地核定征收过程中反映突出的问题,根据《办法》和《通知》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核定征收企业当年除取得正常生产经营收入之外,还取得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资产转让收入的,应及时申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在当年变更为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包括仅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