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鉴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规定“慎重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如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经核实,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但必须经税源管理部门或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岗位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县(市、区)局集体审议,并在7月底前将名单及调查报告上报市(州)局。由市(州)局在8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慎重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仍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名单,报送省局备案。
4.定率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1)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对于“慎重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范围的企业,如确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该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执行。
5.定额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确定
实行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的确定,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7.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通过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核算,能够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在当年12月底前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
(三)核定征收鉴定结果的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后,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分类、分批,以公告形式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1.公示内容:所属年度、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或年应纳所得税额(适用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2.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集体审议会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4.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的公示工作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做好公示相关纸质资料的保存工作,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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