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全省国税系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一)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
1.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1)《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4)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企业;
(5)后备上市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2.慎重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1)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应税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3)当年新办的企业;
(4)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鉴定和调整程序
1.鉴定时间和鉴定对象。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鉴定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鉴定对象包括:对上年度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纳税人。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可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鉴定的程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税源管理部门或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岗位人员实地核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逐户分批集体审议通过的方法,确定纳税人是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部门或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岗位人员应先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核查,并在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之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通过本部门初审后报送政策法规部门组织集中集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