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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农计〔2012〕58号)


有关市农业局(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粤贫〔2003〕9号)的有关要求,省农业厅于2011年对我省扶贫龙头企业进行了重新核查,并报省政府同意,重新确认了90家企业挂牌为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7家企业为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见附件:粤扶办〔2012〕47号)。现就申报2012年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对象和范围

  (一)省政府批准的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及培养对象,已取消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申报。

  (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省政府批准确认的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贷款使用范围包括:

  1.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设备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2.畜牧、园艺、水产、蔬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3.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和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

  4.季节性强的农产品收购;

  5.贫困户劳动力的培训。

  (三)贴息项目利息发生期限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

  (四)为了落实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任务,对带动贫困户较多的企业增加补助(贫困农户的认定数以企业与贫困户签订的合同为核定依据)。

  (五)为引导企业创品牌、做强做大,提高市场的形象和影响力,对企业产品获得的省级以上证书给予适当的补助(企业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省原种猪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国际食品认证等省级以上证书的给与补助,不在此列证书范围的、超过证书有效期的不予确认)。

  二、项目申报材料

  报送省扶贫办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律要求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贷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的复印件。接受企业申报材料的市、县农业(扶贫)部门,在核对企业提供的有关凭证及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后,在相关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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