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
(青环发〔2012〕38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四个发展”,现就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0〕26号)有关规定,省环保厅正在制定《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在目录印发之前,先将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农村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及农、林、牧基本建设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基层医疗卫生防疫、疗养院、学校、公共服务场馆、房地产、综合楼等民生及社会服务项目,县乡公路、城镇道路、城镇街道整治、给排水、照明、集中供热、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垃圾填埋场、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所有登记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