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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环发〔2012〕37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黄南州、海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管理许可制度,现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是强化污染源监管、推进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州(市、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加强运营资质申报材料初步审核、运营项目核实和定期执法检查等工作,杜绝无证和超范围运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制度。各州(市、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宣传,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承担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气,生活垃圾、工业固废集中处理等单位申报运营资质,对初次申报临时运营资质的单位要主动服务,指导做好申报材料编制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三、做好运营资质申报的审核指导工作。做好运营资质申报审核指导是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州(市、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核工作。今后申报单位的材料预审,以及对申报临时运营资质单位的现场核查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州、地、市环保部门进行,预审中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人员专业资格和培训证明、规范化管理制度、现场运营业绩状况等资料。

  四、强化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管理。各州(市、地)环保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状况,环境监察部门应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要重点督促运营单位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营岗位管理、设施运营操作规程、运营记录、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运营合同备案等。同时,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排污单位实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积极鼓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面向持证单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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