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环发〔2012〕36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88号)要求,现将《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局,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面对当前环境监管范围和对象日益扩大、群众对环境质量需求不断提高的严峻挑战,繁重的环境执法任务和有限的环境执法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效能低下,无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为严重浪费执法资源,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能。因此,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是做好新时期环境执法工作的迫切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升执法效能作为促进环境执法工作上台阶的有效手段,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要以“依法、高效、廉洁”为主题,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果、社会效益为目标,以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绩效考评为手段,确保履行职责和依法行政效率高、效果好、效益大。各试点地区环保部门要明确负责领导、牵头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环境执法效能建设。
三、精心组织,推进落实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重点工作,把开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与加强效能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查找影响执法效能的薄弱环节,全面理清工作职能,科学设置执法岗位,规范执法流程,突出监管重点,增强执行力,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执法责任机制,扎实推进执法效能建设。我厅适时将加强对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进一步发挥执法绩效评估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中的导向作用,实现执法绩效评估工作上下联动和有效对接。
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各级试点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在指标设定、组织管理、评估过程和相关机制配套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存在不足,按照《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三)的要求,编写完成自查评估报告。通过综合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度、执法稽查制度、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廉政制度等,逐步形成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好的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效能建设制度体系。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董郁海
电 话:(0971)8148917(传真)
电子邮箱:qhshjjczd@163.com
附件: 一、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标准指标体系。
三、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自查报告提纲。
二О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一
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88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指导各地建立科学、合理、易操作的环境执法绩效评估体系,规范环境执法绩效评估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环境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构建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合理的绩效评估方法,强化环境执法绩效管理,促进环境执法管理创新,引导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提高依法履行职责意识和能力,持续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切实增强环境监察机构服务环保中心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保障民生的能力。
二、试点范围
根据环保部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青海省确定西宁市、海西州及所辖2个县(市、区)作为本次国家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地区。作为国家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地区的环境监察机构原则上纳入今年环境移动执法能力建设试点范围。
三、试点内容
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重点是探索构建统筹兼顾、客观公正、导向明确、简便易行的执法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促进环境执法责任制落实,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的制度和机制。评估工作坚持绩效导向,鼓励创新;突出重点,促进落实;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一)评估重点
环境执法绩效评估重点是:行政业绩,包括年度重要工作、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等;制度建设,包括执法巡查制度和稽查制度、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执法明查暗访制度等常规制度和2012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确定的网格化监管制度、诊断监管制度、分类监管制度、痕迹监管制度等创新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完整性、执行性评估;执法成效,包括企业守法、公众评价、执法活动引发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情况等内容。
(二)评估指标
按照着力加强环境监管,提升执法效能的要求,围绕制度建设、创新执法、职责履行、重点任务、日常执法、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结合执法稽查、企业守法、环境改善和公众评议,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参考样表)》,制定《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标准指标体系》(见附件一),该指标体系主要按照统筹兼顾、体现差异的原则,为处理好全面与重点、共性与个性、定量与定性的的关系,从实际出发比较科学合理的设置各项评估指标及计分权重,增强了评估指标的导向性和可比性。
(三)评估方法
为增强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评估方法采取单位自查、上级督查与公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以行政执法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为基础,以平时工作效果和季度评估为主,年度汇总评估为最终成绩。评估以书面材料审查和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为主要方式,适当采取现场检查工作台账和相关执法资料、核查领导和上级机关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批示与评价意见、社会评议等辅助方式。
(四)评估程序
1、确定评估计划。被评估单位要根据职能,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成立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执法资源的基础上,组织对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逐项细化分解,制定评估方案和工作计划。评估工作计划制定后,报省环保厅审定,作为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
2、自我评估。被评估单位每季度要对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3、跟踪评估。省环保厅对市(地、州)试点单位工作机制建立、数据采集分析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汇总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4、年终评估。12月15日前,各试点单位应按照执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汇总评估数据,对执法绩效开展自查分析,编写自查评估报告,并向省环保厅提交自查评估报告和相关表格。自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执法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估的目的评估的结果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和提高绩效的措施、完善绩效评估工作及指标体系的建议。12月下旬,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对各试点单位的年终绩效评估抽查工作。
5、确定评估结果。省环保厅组织对试点单位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数据、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向试点单位反馈绩效改进建议,深入分析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与措施。同时,向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试点单位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报告。
四、试点期限
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
五、试点工作步骤
(一)各试点单位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环境执法评估标准指标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实施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省环保厅。各试点县(市、区)也相应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细化试点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岗位责任、开展自查评估、总结整改提升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省环保厅将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跟踪、督查、指导,有序开展组织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分别于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前向省环保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试点评估报告。
(三)省环境监察总队将不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调整完善试点工作相关要求,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结束后,省环保厅将组织对全省试点地区进行检查和考评。
附件二
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标准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 级 指 标
| 指 标 描 述
| 评 价 标 准
| 数据来源
| 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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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保障(20分)
| 机构设置
(2分)
| 机构性质(1分)
| 是否为公务员或参公单位
| 是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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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情况(1分)
| 是否在重点乡镇、工业园区设有环保机构或有环保工作人员
| 有机构1分、
有专职人员0.5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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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4分)
| 人员数量(1分)
| 编制是否达标,人员是否实际在岗
| 编制达标且在岗1分
不达标0.5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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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1分)
| 本科或专科以上人员比例,市、县级专科以上人员比例分别达到90%、80%以上
| 达到要求得1分,以下0.5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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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构成(1分)
| 环保、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
| 达到要求得1分,以下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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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1分)
| 执法人员参加环保专业知识培训的情况,环保岗位培训达90%以上
| 达到要求得1分,
不足的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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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投入
(9分)
| 人均工作经费(2分)
| 人均执法工作经费(不含工资)0.7万元
| 达到要求得1分,
不足的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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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办公用房(2分)
| 人均办公用房面积是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 市、县级分别达到10平米和8平米得2分,不足得1分,无用房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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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配置(2分)
| 执法车辆与执法人员比例,市、县级分别达到4人和5人1辆车,
| 达标得2分,不达标得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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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保障(20分)
| 经费投入
(9分)
| 标准化硬件达标率(2分)
| 标准化建设要求的硬件设备配备达标情况
| 达标得2分,
不达标得0.5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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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执法装备(1分)
| 配备地区执法所需专项执法设备(如重金属快速分析仪、TVOC快速测定仪等)
| 配备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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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5分)
| 12369投诉受理系统
(1分)
| 是否使用具有记录、查询、汇总、分析功能的12369受理系统
| 有上述功能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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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系统(2分)
| 是否实现排污收费的信息化管理
| 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得2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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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系统(1分)
| 是否实现行政处罚程序的信息化运转
| 实现信息化运转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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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系统(1分)
| 是否有自动监控中心或能实时查询自动监控
数据(县级不考核)
| 达到要求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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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执法系统
| 是否配备移动执法系统并完善后台数据库
| 注:暂不考核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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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20分)
| 规章制度(10分)
| 执法人员培训持证制度(1分)
| 是否建立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是否达到培训要求
| 达到要求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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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巡查制度
(1分)
| 是否建立执法覆盖面或执法频次等内部制度
| 无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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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责任制
(1分)
| 是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
| 无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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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稽查制度
(1分)
| 市级执法机构是否建立对下级执法机构的稽查制度
| 无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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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暗访制度(1分)
| 是否建立暗查、暗访等监察机制
| 无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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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20分)
| 规章制度(10分)
| 政务信息管理制度
(1分)
| 是否建立环境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并按要求报送信息
| 无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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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1分)
| 是否建立执法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制度,重点污染源是否建立“一厂一册”档案
| 无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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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执法计划
(1分)
| 是否合理制定年度、月度的执法计划,每次开展执法是否制定检查方案或明确检查的目的和重点
| 无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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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督察制度
(1分)
| 是否建立后督察制度并对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 无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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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廉政制度
(1分)
| 是否建立执法人员廉政制度,定期开展廉政教育
| 无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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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创新(10分)
| 网格化管理制度
(2分)
| 是否以“网格化”管理等方式明确监管职责
| 无扣2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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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规范管理
(2分)
| 辖区内重点行业是否编制执法指南或企业守法导则
| 无扣2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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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制度
(2分)
| 是否按企业污染情况或企业环保信用等对辖区内企业分类、分级监管
| 无扣2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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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化管理制度
(2分)
| 是否对执法痕迹进行规范化管理,保留完整的执法痕迹
| 无扣2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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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监管制度
(2分)
| 是否建立对重点企业、重点案件的诊断监管制度
| 无扣2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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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业绩(35分)
| 重要工作任务(10分)
| 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10分)
| 是否将工作目标、内容细化分解到具体部门、岗位和责任人;是否开展阶段性督查;任务目标是否完成
| 任务目标每未完成一项扣1分
| 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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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作任务(3分)
| 政府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3分)
| 是否将工作目标、内容细化分解到具体部门、岗位和责任人;是否开展阶段性督查;任务目标是否完成
| 任务目标每未完成一项扣1分
| 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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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检查(3分)
| 计划执法情况(1分)
| 各类污染源是否达到计划的监管频次和监管范围的要求
| 达到监管范围和频次要求的
得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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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总数(1分)
| 辖区内纳入监管范围的企业总数,是否有明确的辖区内污染源名录
| 有企业监管名录的得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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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出动检查次数
(1分)
| 出动执法人员总人次除以在岗人数,不少于200次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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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8分)
| 行政处罚案件数
(1分)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总数地市级达到2次以上,县级1次以上(低限要求)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
罚款额(1分)
| 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总数市级达到2万元以上,县级10.5万元以上(低限要求)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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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案率
(1分)
| 行政处罚按时结案数占行政处罚案件数的比例100%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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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案件数
(1分)
| 下达限期治理案件数市(州地)县级至少1件以上(低限要求)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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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案件结案率(1分)
| 按时完成限期整改数占已经到期限期治理案件的比例90%以上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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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企业数
(1分)
| 按规定完成责令停止生产、依法建议关闭的企业数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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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责令整改数
(1分)
| 下达责令整改的案件数5件以上(低限要求)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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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案件整改率(1分)
| 按时完成责令整改数占已到期责令整改案件数的比例90%以上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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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业绩(35分)
| 排污费征收(3分)
| 排污费征收额
(1分)
| 完成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任务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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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数
(1分)
| 开征排污费企业数95%以上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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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入库率
(1分)
| 应征收排污费金额按时入库比例100%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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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管理(3分)
|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率(1分)
| 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企业数占应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企业数比例100%,按当年计划执行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无监控中心不要求)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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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率(1分)
| 自动监控设备有效性数据获取率85以上、联网率85以上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无监控中心不要求)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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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数据运用情况(1分)
| 自动监控数据运用于排污收费按规定项目100%执行、行政处罚按60执行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无监控中心不要求)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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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5分)
| 越级信访、投诉案件数(1分)
| 通过12369、信访、网络等途径获取的越级向省以上信访投诉总数不超过1次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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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按时办结率(1分)
| 信访、投诉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结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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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重复投诉率(1分)
| 单件投诉一年内超过3次投诉的数量全年不超过2件(排除正在整改、环保部门不能解决且已移交相关部门等情况)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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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回访满意率(1分)
| 通过对已办结信访投诉就行抽查回访,调查群众对办结投诉的满意程度不低于60%
| 达到要求以上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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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效(25分)
| 执法规范性(10分)
| 执法检查规范性(1分)
| 抽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记录的规范性与
准确性
| 符合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 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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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规范性(1分)
| 抽查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证据、适用法律条款等的规范性与准确性
| 符合要求得1分,每发现1项不规范准确扣0.5分
| 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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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败诉率
(1分)
| 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数占行政复议案件数的比例
| 败诉率为0得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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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败诉率
(1分)
|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数占行政诉讼案件数的比例
| 败诉率为0得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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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案件
(1分)
| 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案件数
| 无挂牌督办得1分,每挂牌1家扣0.5分
| 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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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
(1分)
| 全年监察发现企业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占全年监察次数的比例90%以上
| 符合要求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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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达标率(1分)
| 全年各类监测发现超标次数占全年监测次数的比例90%以上
| 符合要求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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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监督员制度企业比例(1分)
| 已落实企业监督员制度企业数占应落实企业监督员制度企业数的比例80%以上
| 符合要求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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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率(1分)
| 按规定执行环评、“三同时”企业数占应执行环评、“三同时”企业数的比例
| 符合要求得1分
每发现1家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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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违法企业数
(1分)
| 一年内连续两次违反同一违法案件的企业数
| 重复违法企业数为0的得1分
每发现1家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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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改善(5分)
| 出境断面特征监测因子达标(2分)
| 辖区内出境断面的重金属等特征监测因子是否达标(除西宁外其他地区不考核)
| 符合要求得2分
每发现1次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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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特征监测因子达标(2分)
| 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重金属等特征监测因子是否达标
| 符合要求得2分
每发现1次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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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1分)
| 城区大气质量优良天数是否达标
| 符合要求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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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效(25分)
| 环境改善(5分)
| 污染事故(3分)
| 因企业违法排污造成污染事故或污染事故发生后因报告不及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影响扩大
| 每发生事故2次扣1分,应对不力造成影响的每次扣1分
| 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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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2分)
| 卫星监控发现火点的情况
| 未发现得2分,发现1个扣1分,发现3个以上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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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评议(5分)
| 政风行风评议(1分)
| 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排名情况或开展环境执法满意度公众调查结果靠前
| 最后3名不得分
| 地方政府或
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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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1分)
| 媒体报道企业环境违法排污等(负面)、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投诉等(正面)新闻情况
| 符合要求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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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
(1分)
| 是否有被投诉不文明执法并查实的情况
| 如有查实情况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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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2分)
| 是否有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等处理的情况
| 如发现1次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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