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有关要求的通知
(陕发改新能源〔2012〕111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
为加快“十二五”我省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序推进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根据《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做好省级示范县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省级示范县认定,应按照《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先行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申报县应按照发展规划提出的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推进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在达到认定条件的当年,编制并上报省级示范县申报材料。
二、2012年省级示范县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我省2010年推荐国家级示范县未被认定的靖边、镇坪、商南、户县、白水、岐山、洛川等县范围内开展。有关县可不再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省级示范县认定的条件,分析总结到2012年底全县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在达到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编制并上报省级示范县申报材料。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资源优势明显,一批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建设投产,发挥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申报县,优先认定为省级示范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