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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5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略)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必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及提供。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提供给各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各部门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见图6)。
  图6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信息共享层次(略)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按网络及权限分别在涉密网、电子政务内、外网上为市党政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北海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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