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党政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北海市数字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