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21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
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科学合理使用能源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及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表及其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