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结果是确定招标、拍卖、挂牌标底(或拍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出让期限为3年以内(包括3年)。
第七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受让申请人应当具有符合有关管理要求的采砂船舶或采砂机具,且近二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受让申请人与出让河段符合上款条件的现有采砂船舶签订合作采砂协议共同开采的,可以视作上款所称“具有符合有关管理要求的采砂船舶或采砂机具”。
第八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受让申请人应按不低于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结果的百分之四十缴纳保证金。
未获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3日内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保证金转入出让价款。
第九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受让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按拟采用采砂船舶或采砂机具分别填写;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采砂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安全设施证明,采砂功率证明,采砂设备清单、照片及采砂设备布置图;
(四)如申请人拟采用的采砂船舶非本人所有,还应提供与拟采用采砂船船主签订的共同开采协议及采砂船主身份证件及本条第(三)项的采砂船舶等资料。
第十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人资料提交同级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采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办理拍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挂牌方式确定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受让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30日之内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采取拍卖方式确定的受让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