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水办[2012]15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现将《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规范出让行为,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遵照本办法。在长江干流湖南段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在已批准的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内,可采砂石资源丰富、对防洪及通航影响较小、目前采砂船舶较多的河段(区域)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其余河段(区域)均应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当参加招标、拍卖的报名单位或个人不足3个(含3个)时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第三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洞庭湖区及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
其他河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规程;统一审批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监督指导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对洞庭湖区及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结果备案,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出让结果提出改正。
第五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偿出让前应将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同时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所在河流采砂规划及批复、出让河段防洪影响及补救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报告及批复、资源权益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储量,涉及通航的还应提交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出让河段采砂通航技术论证及补救方案。
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可采河段基本情况、可采量、可采范围、禁采期、开采方式、采砂船控制数量及功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