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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青海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打造文化旅游系列活动品牌。要根据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34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导意见》(旅发[2011]61号),对我省具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经省文化和旅游部门遴选、审核后,统一上报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扶持名录,取得国家政策优惠、资金补贴等多种方式的支持。要着力提高文化旅游节庆市场化运作水平,吸纳国内外旅游团广泛参与,做大做强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节庆品牌,形成定位准确、主题突出、特色鲜明、梯次发展的节庆会展格局。要进一步做大做强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中国青海世界杯攀岩赛、中国青海抢渡黄河极限挑战赛、青海湖国际诗歌节、青海国际唐卡艺术节与文化遗产博览会等展会、节庆、体育活动,打造特色文化创意品牌。同时,引导做好区域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如中国?青海西宁国际原生态舞蹈暨现代舞艺术节、中国夏都避暑旅游节、互助西北音乐文化艺术节、贵德黄河文化旅游节、民和县桃花旅游节、海晏县王洛宾音乐艺术节、门源油菜花文化旅游节、中国?乐都河湟地区国际民间射箭邀请赛、德令哈海子诗歌节、格尔木中国盐湖城文化旅游艺术节等。

  (三)着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景区。一是以景区建设为抓手,整合文化旅游资源,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3A级以上旅游景区工作。在全省3A级以上景区,加快“非遗”进景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保证非遗产品在景区内有宣传、展示、销售的场所,形成展示、游览、购物旅游服务体系。要结合各自的特色,挖掘、整理、创编、研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演艺节目、旅游商品,明确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的场地、方式、品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创造条件。鼓励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在景区内进行现场制作和展示活动。青海湖、塔尔寺、湟源丹噶尔古城、贵德、坎布拉、互助、博物馆群等景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的重点地区,今年要全力推进。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工作进度表,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二是以传承、保护和发展青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支持重点景区创办“青海非遗文化一条街”,设立传统演艺和非遗产品演示展销体验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传统演艺与游客互动交流的平台。把“花儿”、藏族“拉伊”、“锅庄舞”、回族“宴席曲”、“则柔”、“依”舞、华热服饰、说唱艺术、土族安召舞等民族民间经典歌舞表演作为演艺的主要内容,把热贡艺术、湟中堆绣、土族盘绣、贵南藏绣、加牙藏族织毯、湟中银铜器制作及鎏金、藏族黑陶烧制、藏刀锻制、石雕等传统技艺表演及其产品展销体验作为非物质文化传承、保护和发展的有效途径,从而实现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三是做好文化旅游演艺剧目、影视节目的创作、修改、加工、提高工作,进一步适应旅游市场的需求。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市场的引导,文化部门要根据景区特点,量身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雅俗共赏、游客喜闻乐见的演艺节目和实景演出,增强针对性、趣味性和当地群众及游客参与度,集聚人气,拉动消费。在4A级以上旅游景区所在城市(镇)建设中心演艺场所,编排精品剧目,提供经常性演出。广电部门要做好景区的宣传推广工作,创作、摄制一批重点影视剧、纪录片,在湟源、西海镇、互助、贵德等地建设影视外景拍摄基地,打造影视主题乐园或影视文化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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