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水办〔2012〕14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确定河道砂石开采权受让人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受让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不再办理河道内生产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在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阶段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发证情况告知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内容包括受让单位(个人)、采砂船船主、采砂船舶(机具)、采砂功率、采砂地点、采砂范围、采砂量、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开采时间、有效期等有关事项。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在采砂船舶或者机具适当位置悬挂,副本留存在采砂船上备查。
第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限期内有效,有效期限内,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年审管理。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审时,河道砂石开采权受让人、采砂船主、采砂船等相关信息未发生改变,可以通过年审。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载明的采砂功率、采砂地点、采砂范围、采砂量、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开采时间、有效期等内容进行开采的单位或个人,除纠正其违规行为外,还应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并视情节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