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2]2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0日
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
(2012年7月)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改进住院费用结算模式,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就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改革传统的住院病人先交押金的做法,实行“先住院后结算”新模式,以优化就医流程,改善就医体验,为病人开通生命“绿色通道”,提供人性化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病人满意度,确保病人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实施范围和服务对象
(一)实施范围。省、州(地、市)、县(市、行委)公立医疗机构(含中医和民族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服务对象。
1、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
2、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
3、“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
4、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按照《
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主要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等,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但不纳入“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跨地区(主要指跨州地市,不含省级医院)住院的参保(合)患者也暂不纳入“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待参保(合)人员省内异地结算实现全覆盖后再另行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