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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完善提升社区惠民便民服务功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5月-10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和谐社区创建工作,要确保本辖区的和谐社区建设任务在10月底前完成。要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每月底前将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2月)
  1、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唐山市和谐示范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进行自查自评活动,查漏补缺,确保建设质量。
  2、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社区进行排名,择优进行资金奖补,具体标准为:建筑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样板社区前10名,每个奖补1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500平米的精品社区前40名,每个奖补5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明确分工,狠抓落实,真正把好事办好、办实。和谐示范社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将列入本年度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二)提供资金支持。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全力予以保障,确保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综合督导局、市民政局要对社区建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附表:2012年各县(市)区和谐社区建设任务分解表

单 位

500平方米和谐社区任务数(20个)

300平方米和谐社区任务数(100个)

路南区

3

10

路北区

3

15

丰南区

3

12

开平区

1

10

古冶区

1

10

丰润区

1

10

遵化市

1

2

迁安市

1

6

迁西县

1

4

滦 县

1

4

滦南县

1

4

玉田县

1

1

乐亭县

1

2

唐海县

1

2

高新区

0

2

南 堡

0

2

汉 沽

0

2

芦 台

0

1

海 港

0

1

合 计

2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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