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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确认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车搭载学生及幼儿外出参加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车搭载学生和幼儿行驶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无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超过核载人数的。

  (三)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四)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的。

  (五)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应当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须及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驾驶人违法情况对驾驶人进行惩处。

  第二十四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所配备校车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数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上报制度等。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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