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教育、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确认车辆权属(学校自备或者学校法人代表自有、长期租用或者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
(二)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建立学校自购或租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全面掌握校车的拥有量,并做好备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新增校车以及聘用校车驾驶人时,要严格把关审核,建档管理,实行“一人一档”、“一车一档”。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加强对校车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核发校车标牌。
(三)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负责查验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核实机动车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信息等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五)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和资料。
(六)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教师、学生、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校车运载学生,可享有公交车路权。
(八)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交通部门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