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2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青海保监局关于《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0日
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青海保监局 2012年7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校车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和幼儿。
第六条 校车日常管理实行“六定”管理,即定人(固定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驾驶。除驾驶员外,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
第七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为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