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下同)的人数在10人以上。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市区(其中包括我省)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2 重大(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3 较大(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
(2)短期内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4 一般(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有2人。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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