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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监督的通知

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监督的通知
(大林办字〔2009〕32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当前,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称林改)工作已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个别地方政策宣传不深不透、工作做得不细不实和调处工作推诿扯皮,有的不作为或滥作为,造成群众上访不断。为加强对林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预防渎职和涉林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按照中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林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林改专项工作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文件要求,林改专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各区市县林业局主要领导及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过问林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林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严禁用于林改工作以外的其它事项。要加强对下拨林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强对林权证发放工作的管理。向林权者核发林权证是林改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林业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对于已经完成外业勘界并进入林权证发放环节的区市县,要在内外业资料核准无误和公示的基础上,做好林权证的发放工作。林权证是林改工作完成与否的重要标志。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发证力度,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向林权者核发林权证。
  三、认真做好林权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林权纠纷是林业行政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各级林业部门必须加以重视。对于历史遗留林权纠纷比较多,解决起来难度较大的村、组,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法协商解决,对于一般的林权纠纷且属于林业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林业部门应积极进行调解,将矛盾消化在基层。决不允许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或刁难群众。
  四、严禁借林改之机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林改工作必须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各级林业部门的党员干部不得以各种理由超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自己和其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侵占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乡镇林业站林改工作纪律的监督。乡镇林业站担负着森林资源的管理职责,同时担负着林改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任务。各区市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站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林改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林业站的总体素质。同时,要加强对护林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于个别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与民争利、违反工作纪律、群众反映强烈的护林人员,要坚决调离护林员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市县林业部门的领导都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本地区前期林改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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