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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交通、工业等的光(电)缆和管(沟、隧)道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市住建、市政、通讯、电力、电信、给排水、广播电视、城投、公安、各管线产权单位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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